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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40期 影片版权链的内涵及意义(下)
微电影/剧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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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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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40期 影片版权链的内涵及意义(下)
【原创】文/汐溟
影片版权链完整无瑕疵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影片版权的安全性。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变更。版权,尤其是版权中的财产权,本身便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对其自由约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法律并不禁止。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即影片版权由制作者享有。如笔者所见,编剧在聘用协议中可以约定对影片享有一定的版权比例,导演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类似约定。纵然不是编剧,根据知名IP改编的小说作者,也有权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对改编影片享有一定比例版权。因此,在契约社会,应以合同为准来确认版权。合同即是版权存在的载体,这就是版权链审查的必要性。
影片版权链系以影片版权为基点向前端延伸,目的是防止由于前端节点存在违法问题而对终端的影片版权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剧本虽然有授权,授权的方式为电影,但未具体约定是真人电影还是动画电影,按通常的理解,应该是真人电影,但被授权者将其改编成动画电影,这就为将来合同纠纷埋下隐患,此即为版权授权的瑕疵;此外,有时候剧本授权系有条件授权,若条件不成就授权将自动收回,如影片必须由某人执导,若由他人执导,则剧本授权自动收回;又如对知名影片续集的改编,原影片版权方也可能是附条件的改编授权,如主演必须是自己公司的签约演员等,如果违反该约定,则授权收回或者支付违约金等。在剧本授权环节若出现此类问题,则影片版权在起点便存在瑕疵,极易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甚至完片发行阶段出现侵权纠纷最终影响收益。
具体而言,影片版权链大体可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如果影片系改编自先前的影视作品,此种改编分两种,第一种是严格的改编,用相同的演员、延续之前的剧情走向、相同的故事背景、相同的音乐等,等于利用的是先前电影作品的基本表达,此时应获得先前影片的改编权;第二种是非严格的改编,将电影该成电视剧,将网络剧改编成电影,改变了作品的类型,演员不同,音乐不同,故事框架相同,事实上利用的不是先前影视作品的表达,而是剧本的表达,因此,应获得剧本的改编权。
第二,如果影片需要利用其它影片的片段作为自己素材,将其用于自己的影片之中,应获得所用影片或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
第三,如果影片剧本系改编自小说,则先应获得小说作者的授权。
第四,若直接购买已有剧本,将其版权买断,则应有著作权转让协议;若自己委托他人开发创作剧本,则除了委托合同,还应有作者的授权;若从已有剧本作者处获得改编许可,则应有著作权许可协议及授权书。第五,导演、编剧及制片人的聘用合同。
第六,演员的聘用合同及演员的出演确认函。对于有宣传发行需要的演员,还应有肖像授权协议。
第七,对于音乐部分,若自已委托创作,除了应与作者有协议外,也应有授权;若使用已有作品,则有授权即可。
第八,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应有聘用合同。
影片版权链的载体主要是合同,对其审查是确认版权完整无瑕疵的关键。该问题留待下文阐述。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